[案件聚焦]:柯灵骨灰之争

 

  著名作家柯灵去世后,骨灰一直由妻子和她外甥朱先生保管。8年后,柯灵的9名子女起诉朱先生,要求安葬父亲的骨灰,而朱先生则认为应该按照柯灵妻子的遗嘱将骨灰海葬。到底谁对柯灵的骨灰享有优先处分权?到底是遗嘱更具有法律效力,还是要尊重我国民间习俗?请关注84日(周二)晚上7点播出的《案件聚焦》。

 


[今日说法]沙家浜保卫战(2008.10.19

主持人:各位好,这里是《今日说法》,欢迎走进我们今天的节目,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李明德主任。今天节目开始以前我们先来看这样一个电视剧的片段。这个片段大家应该都非常熟悉了,沙家浜的故事,而沙家浜的故事在中国早已是家喻户晓了,正因如此这部电视剧的播出引发了一场官司。

[茅善玉(上海市沪剧院院长):电视剧就在没谈妥,根本还没有得到我们这一方同意的时候,它(电视制作方)就开始做了,它就开拍了,它就不管你了,那它完全就是侵权的行为了。]

这位是著名的沪剧演员现任上海市沪剧院的团长茅善玉,对于电视剧《沙家浜》的拍摄。她认为这侵犯了他们沪剧院的版权,因为电视剧的故事是根据他们剧团的沪剧《芦荡火种》改编的,却没有支付一分钱的版权费,但是作为被告的电视剧的制作方则不这么认为。

[富敏荣(电视剧《沙家浜》制作方代理人):它很重要的一部分是根据现代京剧《沙家浜》来改的,那么沪剧《芦荡火种》又有多少人看得见,或者说又有多少人看过,老实说这个案件当中,(之前)我也没看过。]

说到红色经典剧目京剧《沙家浜》多数人都不陌生,主要描写了1939年新四军转战江南地下交通员与当地群众掩护18个伤病员的故事,但是要说沪剧《芦荡火种》可能还真就没有多少人知道。这就是沪剧《芦荡火种》虽然和京剧《沙家浜》的剧种不同、剧名不同,但是上海沪剧院说没有沪剧《芦荡火种》就不可能有京剧《沙家浜》。

[金雪苓(上海市沪剧院党总支部书记):这个就是在我们刚刚沪剧院演出《芦荡火种》以后,北京京剧团来向我们学习移植这个《芦荡火种》,那么他们出的那个《沙家浜》上面写是根据上海市人民沪剧团《芦荡火种》改编。]

那么沪剧《芦荡火种》又是怎么来的呢?

团长茅善玉介绍说这是根据一篇报告文学改编而来。

[茅善玉(上海市沪剧院院长):它讲了36个伤病员的一个故事,当年的沪剧团的一个团长叫陈永兰,她把这篇报告给了一个叫文牧老作家。]

上海市沪剧院的编导文牧接到任务之后就到江苏省常熟体验生活、收集素材,后来沪剧院成立了一个创作班子,经过群策群力打造出了红极一时的《芦荡火种》。

这里是上海市沪剧院,在1961年的1月沪剧《芦荡火种》首次在这里公映,当时演出非常地火爆,他们连续公演了9个月,场场爆满。

1964年,上海沪剧院出版了《芦荡火种》的剧本,当时的唱词也一直沿用至今。

[金雪苓(上海市沪剧院党总支部书记):1964年,这个是出的是一个沪剧的《芦荡火种》的完整剧本出版的,那么譬如像这一段,京剧只是在字眼上做了一个调整,整个的文字、唱词、剧本和沪剧基本吻合的。]

当时的沪剧《芦荡火种》演出非常成功并多次赴京演出,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1963年底,北京京剧团将它改编成了现代京剧《沙家浜》至今有些名段仍然是传唱不衰。

上海市沪剧院认为这一切都能够证明电视剧《沙家浜》侵了他们的版权,但是电视剧的制作方又提出一个说法,他们说他们的电视剧长达30集,不用说和《芦荡火种》比就算是和京剧《沙家浜》比也早就不可同日而语了。

[富敏荣(电视剧《沙家浜》制作方代理人):从沪剧《芦荡火种》到现代京剧《沙家浜》,这个里面也是有一个过程,我现在影视剧又是从京剧《沙家浜》又改过来的,所以我觉得这一点里面,怎么来把握好各个权利的范围所在,我觉得是一个很难把握的。]

但是对于电视剧制作方的说法,上海沪剧院也有不同的看法。茅团长介绍说这些家喻户晓的人物都是他们剧院当时创作出来的,至今都在沿用,后来即使是改编成了京剧但故事的主线、唱词、人物都没有什么大的改动。茅团长还即兴演唱了沪剧中阿庆嫂的一段唱。

你说你的理,我说我的戏,话不投机半句多,于是上海沪剧团不再多说直接将电视剧《沙家浜》的拍摄单位、播出单位、发行经销单位告上了法庭。

[富敏荣(电视剧《沙家浜》制作方代理人):当时是7个原告,一个是原来编剧文牧的妻子,还有6个是他的子女,7个原告相对起诉是10个被告,10个被告大致上分为4类。]

怎么会出这么多的原告呢?沪剧院介绍说《芦荡火种》是他们院1960年集体创作,编导文牧执笔的一个沪剧,虽然文牧老先生已经去世,但是文牧的妻子和孩子认为电视剧也同样侵犯了他们的权益,因此和沪剧院一起参加了诉讼。

而电视剧的制作方认为,他们当时还是比较尊重版权所有人的,因此他们在2006年也就是电视剧《沙家浜》准备拍摄之前,就曾经来上海与沪剧院有过接触,但是因为上海方面的要价太高所以没有达成一致。

[富敏荣(电视剧《沙家浜》制作方代理人):那么现在《著作权法》的保护的目的是有利于作品的传播,那么现在家属他出于种种考虑,或甚至家属内部的矛盾,他不同意你拍,表面上是维护了他的权利,但是实际上这种做法是和《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相违背的。]

但是沪剧院说他们之所以没有谈成不是为了钱而是另有原因。

[茅善玉(上海市沪剧院院长):就是我剧院和文牧家属以及大家对这个剧怎么改编,就怕乱弄,后来真的是乱弄了,谁跟谁恋爱了,谁跟谁是什么什么一层什么关系了,那个时候就有点怕这种,就把好好的一个剧,一个红色经典,那么流传到现在的,你把它糟蹋了,所以那时候我们也很谨慎,就是希望改变这个方面能够大家达到一致、统一,所以呢这个方面没有让步,就没完全马上就同意,因为很多事情上大家都没谈好,每谈妥。]

[富敏荣(电视剧《沙家浜》制作方代理人):这个红色经典应该是全社会几代人共同努力的一种财富。现在这种财富是不是就因为某个家属,那么他认为他个人所有了,所以因为他个人当中个人的喜怒爱好,个人的种种想法,导致了这个作品传播受到阻碍,那我觉得实际上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会受到影响的。]

就在这一片争议声中,电视连续剧《沙家浜》不仅拍完了而且还在各个电视台开始热播,这下沪剧院和文牧的家属不干了,要求电视剧方面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0万元。

[郑幸福(上海市沪剧院诉讼代理人):开始起诉是他们家属先起诉的,文牧的家属在文牧去世以后,对于他的父亲的知识产权一直是很关注的。在起诉的过程当中,沪剧院和文牧的家属把诉讼请求统一,所以两家变成共同原告。]

面对这样的案子,法院方面也很谨慎。

[吕国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经过合议庭查明,侵权事实是清楚的应当停止侵权,问题这个案子有它的特殊性。第一,它是可以被列入到红色经典,红色经典的作品它在社会上是具有积极作用的,那么这类案子如果发生了侵权,怎么来让它停止侵权是他们遇到的新的情况。]

主持人:李主任,您给我们分析一下,在这个事儿当中电视剧制作方是不是侵犯了上海沪剧团的关于沙家浜这个故事的著作权?

嘉宾:我想根据这个案子目前的情况来看,电视连续剧的作者没有获得《芦荡火种》著作权人的许可就拍摄了这样一部电视连续剧,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说侵权了。

主持人:但是本案当中电视剧制作方提出了一点,说我这个电视剧呢主要是根据脍炙人口的京剧样板戏《沙家浜》改编的,至于你沪剧团以前的《芦荡火种》,说对不起我们都没看过。

嘉宾:首先我们说有《芦荡火种》,这个尽管很多人不知道,但是它毕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一个作品,京剧在它的基础上进行创作,是一个演绎作品。就是从《著作权法》的保护来说它保护的是作品而不在于说这个作品是否有名,是否广为人知。

主持人:如果它(电视剧)跟现代京剧《沙家浜》的创作团体也没有商量好,那京剧《沙家浜》来告它(电视剧)的话,它(电视剧)也会输吗?

嘉宾:它(电视剧)如果没有(获得授权)如果没有,照样是侵权。

主持人:就等于一个电视剧侵了两家的权。

嘉宾:侵了两家的权。

主持人:那在这个案件当中还有一个问题,当时上海沪剧院的文牧老先生他是作为执笔,实际上是一个集体创作的成果,那么如果要是说我要找这个著作权人去商量这个关于著作权转让的问题,我是直接找文牧先生还是说所有参与创作的都是算这个权利人?

嘉宾:那么应该说这个作品它是一个上海沪剧团集体创作的作品,当然是由某一个人比如说文牧先生来执笔,《著作权法》的归属的一般原则说这个著作权应该归属于沪剧团,文牧先生他只不过是在其中起了一个比较重要的作用,当然就是说在利益分配的时候,假如说有什么利益收入的话应该考虑多给他一些。

主持人:现在可能慢慢地人们要开始回忆那段红色革命时期的一些经典作品,甚至有的创作者想把它再次搬上荧幕,搬上我们的舞台的话,它这个保护期限有多长?就说多早以前的作品我们可以不用再去考虑它的著作权的问题了?

嘉宾:就电影作品来说它的保护期限是50年,也就是说作品完成之后50年,但是戏剧作品它还是要看如果说是一位作者创作的或者几位作者合作创作的,它的保护期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再加50年。

主持人:就作者过世之后再过50年以后然后才进入公有领域,就进入公有领域就可以不用再去考虑它的著作权的问题了。

嘉宾:不用考虑了。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原告上海沪剧团和文牧的亲人撤诉,被告电视剧方面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主持人:经典之所以能够成为经典就是因为它的表达所产生的那种共鸣和震动,只有尊重这样一种创作的成果,人类的创造动力才能源源不断地向前推进,所以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许你的创作在未来也能成为经典。感谢您关注《今日说法》,明天同一时间《今日说法》再见。

 

视频网址:http://space.tv.cctv.com/act/video.jsp?videoId=VIDE1224396452106291

 

《沙家浜保卫战》  首播日期:2008年10月19日12时40分


著名男高音歌唱家魏松在搭乘出租车前往浦东机场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致面部及口唇部严重受损,住院治疗期间错失了多场演出。为此,魏松将肇事方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及常州市新华昌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近70万元。本所律师富敏荣、侯杰作为原告魏松的代理律师,详述诉讼请求及索赔的合理理由,希望为无辜受害的魏松争得应有的赔偿,讨回公道。此案引发文艺界和法律界的普遍关注。

 

《名人官司的背后》  首播时间:20089201910


  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因故意杀人遭全国通缉后落网,当地律师争相要求担任其辩护人,几乎形成热点。但作为受害人的四家大学生家庭,显然遭遇冷落。在上海云南两地媒体的鼓动下,上海8位律师志愿为马家爵案受害者家属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本次上海律师志愿团将由市律师协会组织,他们是朱洪超、富敏荣、陶武平、鲍培伦、翟进、王国忠、江宪、王荣。该8名上海律师都是出色的业界好手,无论职业素养还是道德品质都是出类拔萃的。在整个案件中,律师体现出了精湛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精神风貌,他们不仅免费受理,自己承担差旅费。还向受害人家属分别捐款,体现了当代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得到了被害人家属和当地媒体的一致称赞。上海律师协会全程跟踪报道了上海律师团远赴云南的这次义举,并制作了本部专题片。

  上海律师志愿团云南行纪实  首播日期:2000年00月00日00时00分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我为歌狂》一书成为市场上畅销书,盗版本因此屡禁不绝。本所律师按照2001年10月27日修改公布的《著作权法》所增加的第52条,以销售商为被告提起诉讼。被告当庭承认只销售一本盗版书,但仍被一审法院判赔5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中国新闻出版报称:这是《著作权法》第52条在中国法律实践中的首次应用,也是国内首起因销售盗版图书而被起诉并判巨额赔偿的案件。

  《卖一本盗版书赔五万元》  首播日期:2000年00月00日00时00分


上海电视台·庭审纪实·刘晓庆名誉权案

  著名影星刘晓庆状告《我把刘晓庆送上法庭》一书侵害名誉权,本所律师作为被告王建中和光明日报出版社代理人出庭代理。调查取证时,律师意外发现刘晓庆一方提供的居委会证明有假,真相大白,刘晓庆因妨碍民事诉讼被罚1000元。庭审时,中央电视台和专程赴京的上海电视台进行录播。

  庭审期间,刘晓庆因涉嫌税款案遭关押,看守所里刘晓庆在本案撤诉文件上签下大名。上海电视台独家播放庭审实况录像。

  《刘晓庆诉光明日报出版社》 首播日期:2000年00月00日00时00分


  2001年12月19日,陈佩斯、朱时茂从北京赴上海市第二中院出庭,当晚庭审结束后离沪。上海电视台《新闻追击》记者跟踪拍摄了他们一天的行踪,并在当晚播出。

  上海电视台·新闻追击·陈佩斯朱时茂上海打官司 首播日期:2000年00月00日00时00分


上海电视台·庭审纪实·春节联欢晚会小品著作权案

  著名笑星陈佩斯、朱时茂在中央电视春节联欢晚会上创作表演了《烤羊肉串》等多部小品。扬子江音像出版社、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发行VCD光盘。本所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发表了:央视对春节联欢晚会这一综艺节目整体享有权利,并不能由此推定陈佩斯等在该节目中丧失其对所涉小品享有的著作权和表演者权等三大意见,获得法院认可,法院判决被告赔偿30万元并公开登报道歉。

  该案被上海第二中院列为2001年知识产权第一案。

  《春节联欢晚会小品案》 首播日期:2000年00月00日00时00分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范志毅的败诉

  著名球星范志毅因为《东方体育日报》一组“涉嫌赌球”报道而走上法庭。本所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围绕“一篇报道还是一组报道”、“新闻真实不等于法律真实”、“如何判断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三个问题,积极应诉,大胆举证,最终以媒体胜出告终。被北京媒体誉为“中国体育新闻官司媒体胜诉第一案”,南方某媒体为此建议将该案列入中国现代体育新闻史。

  中央电视台在片中不仅采访双方律师,还采访了主审法官和著名法学家。

  《范志毅的败诉》  首播日期:2000年00月00日00时00分


  著名传记文学作家叶永烈曾经著有《江青传》等多部人物传记,在我国文坛享有很高的声望。大概是那些利益熏心的人看中了叶永烈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大肆进行假冒和盗版。一时间叶永烈成了“盗版重灾户”的代名词。图书市场上有冒用他的名义出版的盗版书多达23种,另外盗版书不计其数,给他造成了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和名誉侵害。本所律师富敏荣作为叶永烈常年法律顾问,一直致力于维护其合法权益。上海市版权保护协会、上海市文学艺术著作权协会、上海市作协作家权益保障委员会和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以“假冒他人的署名的法律责任”为题组织举行专家座谈会。


  《叶永烈的困惑》  首播日期:2000年00月00日00时00分

上海电视台·纪录片编辑室·记者出身的律师

  该片以纪实方法拍摄了富敏荣律师承办东方篮球俱乐部诉张骅伟“所谓10万元贿赂裁判”名誉侵权案时远赴辽宁调查取证和李凯诉上海民族乐器一厂“悲鸿生命古筝·铜雕筝花”著作权案中调查取证和庭审过程。

  富敏荣律师在这二起案件中先后担任原告或被告代理人。扎实的法学功底,细致的调查取证,出色的庭审辩论,当事人对案件结果均表示满意,对律师给予很高的评价。

  《记者出身的名律师》  首播日期:2000年00月00日00时00分


  新华旅行社业务部骨干突然跳槽,五名员工不辞而别,电脑储存的资料全被删除,警方接报调查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在危急关头律师接手,以“侵害商业秘密案”起诉。经过长达八个月的审理,上海第二中院作出判决:原告胜诉,被告赔偿20万元并公开登报道歉。这是上海旅游行业第一起因导游跳槽而引发的商业秘密案,引起中央电视台重视,二审期间,专程来沪拍摄,播出后在全国旅游行业引起很大反响。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集体跳槽风波》    首播日期:2000年00月00日00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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